近日,会昌法院对刘某雄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刘某昌常年在珠兰乡经营建筑材料生意及承包泥工建房业务,刘某德负责承包泥工建房,刘某雄经营建筑材料生意,刘某昌负责开车运输材料。2010年左右,会昌县珠兰乡珠兰村在珠兰示范学校对面开发建设新农村,南咀岭小组有大量新建房屋业务。被告人刘某雄、刘某德、刘某昌兄弟子侄等人以家庭势力为纽带,形成垄断牟利的默契,对拒不服从将建房相关业务交给他们承包盈利的建房房主,就会采取拦、堵、蛮、打等暴力或软暴力相威胁手段,逼迫当地群众服从。刘某雄、刘某德、刘某昌兄弟子侄等人以家庭势力为纽带,形成固定的恶势力团伙,称霸一方,垄断建筑行业,严重干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并形成了刘某雄、刘某德、刘某昌等人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认为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刘某昌在珠兰乡珠兰村一小组垄断当地建筑市场,采用恐吓、堵路等手段,多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使南咀岭村民产生恐惧心理,形成心理强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刘某昌为了垄断当地建筑市场,在肖某没有请刘某德施工的情况下,多次刁难肖某,恐吓、威胁刘传丰不能为肖某施工,严重影响肖某的生产生活,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刘某昌、刘某华为垄断建筑市场,因徐某没有请刘某德施工、没有在刘某雄父子处买建材及运输建材,以徐某建房的泥水会流到其菜地为由任意损毁徐某建房已建好的地圈梁,同时为达到目的,至徐某家任意毁损财物,也严重影响了徐某的生活,导致徐某至今不敢在原地建房,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雄、刘某昌采用威胁、强迫手段,强拿硬要罗某的运费及材料款438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刘某昌、刘某华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次、被告人刘某雄、刘某昌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三次,被告人刘某华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雄的亲属已将强拿硬要罗某的4380元赔付给了罗某,并取得了罗某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雄、刘某昌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表示认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德、刘某雄在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昌、刘某华在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刘某昌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刘某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刘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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