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章建筑的厂房
承租给他人用于开公司
租金得了12万元
最终却赔了32万余元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去看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经营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自2016年6月1日起,租金每月4,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对原来只是框架的厂房建设了冷库等;在厂房外建设了员工宿舍等固定设施,购置了真空包装机等生产办公设备。2018年11月9日,文武坝镇政府发出通知书,认定其所建食品加工厂系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原告因此向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停产,停产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3日,文武坝镇政府向被告发出通知书,确认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大棚房,限期自行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诉讼期间,经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原告对承租厂房的财产投资总计459,651元。
原告认为被告出租物系违法建筑,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与原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
原告承租的被告用钢架、铁皮搭建的厂房,经文武坝镇政府认定,系违法建筑并通知拆除。从评估财产的清单来看,原告租赁厂房不存在与开办食品加工企业无关的投资或过度投资的情况。因租赁物是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已形成附合物的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必然一并拆除无剩余价值,办公生活用品必须搬迁会产生搬迁费,印上了生产地址的包装袋失去了再利用的价值,以上三项评估总价值459,651元应当认定为原告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因被告出租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经本院(2020)赣073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已依法解除。被告租赁物存在严重权利瑕疵,致使合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对租赁物的合法性未认真审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且员工宿舍、户外卫生间等建筑为租赁厂房外的扩建建筑,原告也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原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原告的损失为459,651元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损失的70%计321,755元,其余30%计137,896元由原告自负。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21,7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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