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女方避免不了经济往来。
分手后,
很多时候就有算不清的经济账。
要不回、理还乱,
那么就让法院判!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14日,被告梁某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借款额度为6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贷款方式为一年一贷。该笔贷款600000元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在中国某银行会昌县九州大道支行账号。2015年10月21日,原告吴某收到600000元贷款后,分三次向被告梁某在中国某银行会昌县支行转账合计人民币138900元。2016年10月份贷款到期后,被告梁某还办理了两次续贷手续,并将贷款600000元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被告梁某在银行贷款期间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原告吴某还清。
法院认为
原告吴某以梁某的名义于2015年9月24日向中国某银行贷款600000元,该贷款于2015年10月21日授托支付至原告吴某账户,而后原告吴某分三笔向被告梁某转账138900元。被告梁某没有法律依据获取该三笔转账款,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梁某向原告吴某支付138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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