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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在规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设摊经营被处罚
2022-04-27 11:38:13    来源:大江网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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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某从2022年从3月起多次未在规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设摊经营,信丰县城管局三中队分别在一清路、同益路、规划路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导、依法取证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11日18时县城管局三中队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其在同益路未在规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设摊经营。

  邹某某多次不听劝导未在规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设摊经营,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属违章行为。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综合考虑邹某某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并承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对邹某某处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既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又影响市容环境。摊贩经营期间留下的各种垃圾,十分影响市容市貌,部分摊贩占用停车位、车行道摆摊,不仅影响交通通行,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邹某某多次不听劝导占道经营,显然是一种违章行为。(信丰县城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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