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
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
明确“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
近日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
首起“自洗钱”犯罪案件
该案也是赣州市首例“自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和刘某通过姚某联系到方某某购买毒品。
当日,王某通过支付宝转毒资给刘某。随后,姚某使用其亲属的支付宝账户接收刘某转来的毒资,然后再通过其亲属的支付宝账户将毒资转给方某,通过多方转移资金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这次毒品交易,姚某从中获利2200元。之后,姚某继续使用该账户将获利220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姚某通过使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并获利,并使用他人账户将获利消费支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姚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自洗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判决姚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犯罪包含了两种行为方式,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无论哪种方式,洗钱犯罪都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仅会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等严重刑事犯罪相关系,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每一位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远离洗钱犯罪,同时增强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