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崇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根在禁猎区禁猎期明知猎捕野生动物违法,仍设置37个自制套索、2个捕猎夹,捕获野猪2头、黄麂10只、中华竹鼠3只。被捕获的野生动物被李某根处理后存放于家中冰柜中供自己食用,部分出售给肖某等人获利210元。经认定,李某根捕猎到的野猪、中华竹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麂属于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评估价值共计31600元。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被人李某根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其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金3160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近年来,出于满足口腹之欲等各种原因,用设陷阱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爱护野生动物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每一个公民都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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