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赵书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经兴国县纪委县监委对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聘用)赵书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书辉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毫无党员意识,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理想信念缺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插手、承接工程项目,为本人及亲属谋利;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群众收取罚金;违反生活纪律;忘记初心使命,胆大妄为,执法违法,靠砂吃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巨大。
赵书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兴国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书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用人单位将其解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一并移送。
赵书辉简历
赵书辉,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江西兴国人,大专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8月至2001年12月,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职工;
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下岗待业;
2002年3月至2018年12月,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2021年2月至今,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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