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日前,宁都一女子因犯洗钱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入选。据悉,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
根据群众举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7日、2019年3月26日两次传唤李某,并于2019年3月对李某所涉多起犯罪立案侦查。
两个月后,宁都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通知其妻子李某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某将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
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华为掩饰上述保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8日从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之后,李某华又从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上述74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后,李某华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办工厂工人工资、水电费、税费、贷款等,剩余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李某华予以隐匿。
2020年8月17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李某华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李某华到案后不供认犯罪事实,辩称对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将相关账户资金转移、提现均是用于李某名下公司经营及还款。
针对其辩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李某华与李某夫妻关系密切,育有多名子女,多名家庭成员参与了该犯罪组织,且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子也是该犯罪组织的参加者。同时,李某华是李某实际控制的某牧业公司股东,并知道多起李某等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的前因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华知道李某从事了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关事实,也知道李某在案发前交予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740万元系李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将涉案账户中的740万元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2020年11月10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李某华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洗钱罪。支付李某所欠工人工资、水电费等141万余元不具有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故意,洗钱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598万余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所得款项一经转入他人的银行账户,洗钱罪既遂,最终款项如何处理不影响洗钱罪数额,洗钱罪数额应当认定为740万元,但综合李某华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属罪刑相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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