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程旺钦、扶祥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用好拒执罪刑事自诉这一有力武器,把“没钱付”威慑成“我要付”。
案情回顾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信丰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顾某向银行偿还借款9997.9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顾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信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丰法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在信丰法院准备查封被执行人顾某名下宝马车时,发现顾某在2022年8月9日将该车辆转让登记给了案外人,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对其多方查找,未发现其具体下落,信丰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在媒体平台予以曝光。2022年11月1日,银行向信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信丰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经媒体曝光和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顾某的家属主动联系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多次做其家属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告知顾某的行为涉嫌逃避执行将面临刑事处罚及刑事处罚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其表示愿意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11月4日晚,“法官,你好。我把钱凑齐了,请你尽快联系申请人来拿钱,然后把拒执刑事自诉案件撤案。”犯罪嫌疑人顾某焦急万分催促承办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当晚顾某向银行一次性偿还了所有借款及利息,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银行主动向信丰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致使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联系法官,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综合运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移送拒执等执行措施,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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