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赖忠媚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原信丰县行政审批局一级主任科员郭承赣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承赣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郭承赣利用其担任原信丰县计生委主任、信丰县卫计委主任、信丰县嘉定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计生宣传用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3万元。
信丰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承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请托人牟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前被告人郭承赣主动向信丰县监察委员会投案,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被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承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承赣及其关联人在调查阶段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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