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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 赣州3名“粮耗子”被判刑
2022-06-21 09:14:01    来源:定南县法院、龙南市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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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廪实,天下安

  粮食安全乃“国之大者”

  粮食系统承担着

  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重要任务

  然而

  却有这样一些“硕鼠”

  严重侵蚀群众利益

  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威胁粮食安全……

  缪路生受贿、挪用公款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缪路生在担任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粮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粮商财物,共计人民币71.44万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缪路生挪用163万元的购粮款用于个人炒股,后陆续归还公司入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路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1.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缪路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被告人缪路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缪路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赖华茂、吴洪信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赖华茂任龙南市粮油收储公司经理、被告人吴洪信任龙南市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二人在粮食购销等业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何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等人回扣10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华茂、吴洪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赖华茂、吴洪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赖华茂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洪信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古语有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

  但总有“老鼠”觊觎

  企图通过非法途径分得“一杯羹”

  这种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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