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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赣州市“减量控大”工作“五大曝光”情况新闻通报
2022-12-29 17:19:03    来源:赣州交警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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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

  本次重点曝光2022年12月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简称“五大曝光”)。

  突出违法车辆

  12月14日早上8时许,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城中队在辖区内执勤巡逻,在对一辆赣B***09号大型专用校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周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随即,民警将车辆依法暂扣,并告知驾驶人及该校车幼儿园负责人尽快到中队接受处理。

  当天上午10时许,新城中队约谈该校车所属幼儿园园长和违法驾驶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强调:必须严守交通安全法规,把校车交通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守法意识,杜绝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聘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杜绝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日常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落实交通安全预防措施。责令园方及驾驶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周某作出30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风险运输企业

  事故多发点段

  典型事故案例

  12月10日16时05分许,罗某驾驶浙F9**26小型轿车沿赣州蓉江新区创业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南大道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弯的过程中与谢某驾驶的赣州临时3**X6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民警依法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无需承担责任。

  发生碰撞后,同方向在后由刁某驾驶的赣B1**66小型轿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来不及刹车追尾碰撞罗某驾驶的浙F9**26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民警依法认定刁某承担追尾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无需承担责任。

  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赣州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跟进公布最新进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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