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律无视执法
罚!
近日,瑞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举报称发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立马奔赴现场。但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一见警车就马上逃走。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不料被执行人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以各种理由阻碍现场执法,拒不配合调查。
其间,执行干警不断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其配合执行,理性对待。此时,被执行人亲属案外人李某路过,见场面混乱,不问缘由,出手抢夺执行干警执法记录仪,并言语辱骂执行干警,现场僵持近一个小时。
瑞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报告后,执行局领导亲自带队,迅速出警前往现场支援。经过执行干警、公安派出所民警多方调解,现场矛盾有所缓和。在了解现场情况后,执行干警依法将案外人李某拘传至法院。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后,李某也对自己妨碍执行、辱骂执行干警等行为向执行干警表示道歉。综合李某深刻反省其行为等事实,瑞金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现场缴纳了罚款。
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
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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