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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女性生育保险 崇义法院判决支付生育津贴
2023-02-24 10:53:02    来源:大江网
编辑:王盛泉    作者: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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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周清惠报道: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工单位未给女职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法院判决用工单位需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3万余元及其他工资、津贴共计7万余元,对女职工进行了有效的生育保护,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女职工袁某于2019年10月入职另一当事人江西某竹公司,担任会计一职, 2022年1月起袁某休产假,次月生育一子,6月离职。因该公司未按时为袁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袁某未能成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经崇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袁某生育津贴及其他工资、津贴等相关款项,该公司不服,诉至崇义县法院,经法院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并参照《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之规定,判决该公司向袁某支付生育津贴3万余元及其他工资、津贴等,共计7万余元,该公司上诉至赣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尊重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整个国家的劳动力再生产息息相关,它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的原则,突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和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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