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承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黄承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黄承辉退缴的赃款12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赃款335.8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承辉利用其担任兴国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林业工程项目、设立定点疫木加工企业、调整林地规划、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黄某铣、夏某茂等人财物共计46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购置不动产等。
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承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承辉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有索贿、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已于日前公开庭审,兴国县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委、城市社区党工委和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140余人在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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