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钟珊珊报道:近日,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赖某、罗某等七人污染环境罪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罗某系甲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系乙环保公司股东,被告人袁某、张某、彭某经被告人赖某介绍分别与被告人梁某等相识。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罗某、王某将公司承接处置的196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王某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安排梁某将福建某再生资源公司生产经营产出的危险废物“废树脂粉”8030.18吨倾倒于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罗某联系司机将其公司承接处置的109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彭某租赁的于都县罗江乡某村某养鸡场内及山场空坪上,并进行填埋。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等七人从中获利。经鉴定,贡江镇某村被倾倒的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处置及修复环境费用共计为534万元。罗江乡某村养鸡场、山场空坪被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为82.8万元。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危险废物或一般固体废物运输倾倒在土地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费用。(图片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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