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涉“老年代步车”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中,一七旬老翁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重伤。除承担赔偿责任外,驾驶人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的一天下午,七旬高龄的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本人的无号牌、制动系不符合标准的“老年代步车”出发前往某镇圩上。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且其制动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郭某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随后,郭某向郭某某支付赔偿款二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系不符合标准的四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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