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赣州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全国、全省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要求,督促各地、各部门查处了一批电气焊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现对38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
2023年8月5日,江西昌鼎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中南环保有限公司租赁的钢结构厂房(产权归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所有)进行厂房加高改造过程中发生火灾。初步分析该起火灾原因为无证施工人员违规氧焊切割,高温金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放可燃物导致火灾。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现场氧割工章某、李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3年5月2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动火作业票和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都县应急管理局对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计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8月7日,上犹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赣州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刘某楠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核实,未查询到刘某楠相关证件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对赣州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5月5日,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接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案件线索反映,位于蟠龙镇的江西三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车间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和热切割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对江西三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3年3月6日,寻乌县应急管理局在赣州鼎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在寻乌县南桥镇车头村拆除工棚场所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寻乌县应急管理局对赣州鼎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3年3月9日,定南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包单位内蒙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周某某等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作业。
内蒙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定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内蒙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3年7月18日,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发现安远县松远林业化工有限公司在动火作业现场部分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作业票进行动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3条、第4.6条、第5.2.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2023年7月13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西鑫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废旧设备拆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采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金属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鑫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23年6月13日,龙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南市鑫明机械维修部2名从事电焊作业工人未取得电焊作业人员资格证正在实施电焊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龙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南市鑫明机械维修部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2023年7月21日,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赣州市赣县区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聘请的设备维修作业人员杨某林未取得相应的资格从事电焊和气焊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赣州市赣县区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2023年8月2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在对于都县利村川州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特种作业人员朱某华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于都县应急管理局对于都县利村川州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2023年5月29日,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赣州市凯瑞无纺布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赣州市凯瑞无纺布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2023年5月29日,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在对会昌县文武坝镇圣达机电维修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焊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对会昌县文武坝镇圣达机电维修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4
2023年5月30日,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西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电焊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5
2023年2月17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6
2023年3月4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崇义县横水碧坑石料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单位崇义锦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金属热切割人员谢某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采用等离子切割设备从事金属热切割作业。
崇义锦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崇义锦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7
2023年4月30日,赣州市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回三益家具聚集区消防逃生梯改造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广昌县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罗某某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进行焊接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罗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广昌县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8
2023年7月16日,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一店铺着火,经调查,该起火灾直接起火原因为李某飞违规电焊。
李某飞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罚款”,该起火灾发生场所虽位于人员密集区域,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适用较轻裁量幅度,且李某飞自愿认错认罚,给予李某飞个人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9
2023年8月9日,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定南县洪宇竹木再生制品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核查时,发现该厂电焊作业人员张某某在事前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且现场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未履行动火作业“六落实”的相关规定。
张某某虽已取得电焊作业资格证书,但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规动火作业的张某某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0
2023年3月18日,赣州市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下棚村陈某林租的家具厂火灾事故调查时,发现陈某林指使未持有电焊作业操作证的肖某潭电焊冒险作业安装厂房大门。
陈某林、肖某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陈某林、肖某潭各作出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1
2023年8月22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在大余县万事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排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焊接工作。经调查,该企业焊接作业人员1人无证作业,1人持证未复审。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已责令该企业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在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同时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已对大余县万事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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