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温珍旺报道:“离婚吧,小儿子我养,大儿子你养。”
“离婚可以,小儿子我养,大儿子你养。或者小儿子我养,大儿子我们一人轮流抚养一年!”
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患有癫痫疾病。庭审时,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小儿子而“推养”有癫痫疾病的大儿子。对此,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并对双方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起初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随后被告黄某提出小儿子由其抚养,大儿子由原被告双方一人轮流抚养一年。法官调查发现,两个儿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就学,两个孩子也从来没有分开过,经询问两个孩子(均已满八周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随被告黄某生活。
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协议轮流抚养大儿子,但考虑到大儿子一直随被告的父母亲生活,也一直在被告处就学,轮流抚养对其生活、学习均不方便。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黄某生活,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信丰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归被告黄某抚养,由原告叶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以及大儿子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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