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杨韵、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刘某中午在家做饭时,用白酒焖鱼,焖完鱼后还剩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刘某怕剩下的白酒放久了会走味,就把剩下的三两白酒给喝完了。做完饭后,刘某骑着摩托车去某小学给孙子送饭,当行驶至小学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鉴定,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因酒后驾驶曾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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