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程维华、曹琪报道:近日,信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烧毁他人车辆,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还被害人损失15700元。
2023年2月27日凌晨4点左右,吕某甲因酒后与其父亲发生口角,便出门在村内游荡,当其游荡到吕某乙的面包车旁时,便萌生进车内游玩想法,因车门无法打开,便使用打火机先烧汽车门把手,门把手被烧后,车辆依旧无法打开,吕某甲就用打火机烧车底塑料部位,点着面包车底部塑料部分,看到火势变大后便惊慌失措离开了现场,前往某公园,在公园里吕某甲拨打110报警自己烧车的事情,报警后便在公园里面睡觉。
在公园睡觉期间,吕某甲就其烧车的事情通过微信告诉了其母亲。经鉴定,面包车被损毁时的价格为15700元,吕某甲案发时为“无精神病”,吕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吕某甲主动报案,并在当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吕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综合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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