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烟非法牟利案,涉案金额达96万余元。
2022年3、4月份时,柯某邀约陈某甲一起参与倒卖假烟的生意,陈某甲同意并积极筹措资金。2022年6月8日,柯某和陈某甲驾驶一辆小轿车前往A市准备购买假烟,同时柯某联系其姐夫陈某乙驾驶货车前往A市准备运输假烟。2022年6月10日晚上,在A市,柯某带着出资款(其中陈某甲出资20万元,柯某出资15万元)及陈某乙交给自己的货车钥匙出门,将钥匙交至同案人杨某处,杨某随后驾驶货车停在A市一小巷处。次日凌晨,杨某安排人将大量伪劣卷烟由多辆套牌轿车运至该货车处并被装入车厢内,后杨某驾驶该货车至A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并将该货车及车内伪劣卷烟交至柯某等人处。随后陈某甲和柯某驾驶小轿车押车在前,陈某乙驾驶货车运货在后,在高速上行驶。
当陈某乙行驶至大广高速信丰路段时,被高速交警和信丰县烟草专卖局拦截,陈某乙被当场抓获,信丰县烟草专卖局在其驾驶的货车内查获卷烟5100条(其中黄鹤楼软蓝品牌卷烟5000条、利群新版品牌卷烟100条)。经检测,查获的51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965000元。
柯某于2023年6月5日被湖北省警方抓获,于2023年6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押送至信丰县看守所。陈某甲于2023年5月11日被河北省警方抓获,于2023年5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押送至信丰县看守所。此前,陈某乙已被判刑,同案人杨某已移交A市公安机关处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陈某甲明知是伪劣卷烟仍然购买并准备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965000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陈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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