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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口”赚快钱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2024-05-14 11:42:10    来源:大江网
编辑:刘芯燕    作者:杨韵、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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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杨韵、曹琪报道:近日,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参与“手机口”诈骗活动,最终信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相应刑罚。

  2023年9月,林某在刷抖音的时候,看到有人说可以兼职赚钱,于是主动加了微信咨询,后被拉入QQ群被告知拨打诈骗电话可以赚钱。“你用另外一部手机拨打这个号码,如果对方接通了,我和对方聊天,你不需要说话。”林某听从上游犯罪的指挥,使用两部手机从事做“手机口”的诈骗活动,使用其中一部手机与诈骗分子进行QQ视频,再用另外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号码,接通后由诈骗分子与接通电话的人进行隔空聊天。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共听从指挥帮诈骗分子(身份待查)提供了多次“手机口”帮助,协助拨打了约100余次电话实施诈骗,其中林某名下电话卡涉及有被害人报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一起,涉案被骗金额为86760元。林某直接非法获利1032元。2023年11月9日,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2024年2月27日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行为,致使诈骗得以顺利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且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庭困难,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依法酌情减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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