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杨韵、曹琪报道:近日,信丰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8900元。
2022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以4600元的总价向赖某购买其山场的杉树,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赖某不负责承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砍伐人刘某自行承办林木砍伐许可证。2022年6月20日左右,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携带一把油锯和一把柴刀到赖某山场砍伐杉木,将该山场的杉树木锯成2米一根放在山场脚下存放。之后,刘某将木头拉到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高速服务区附近,以8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木材加工厂。经鉴定,刘某砍伐林木面积6.2亩,蓄积量杉木22.875立方米,出材量杉木16立方米。
2022年12月2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接受调查,刘某即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了8900元违法所得。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信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