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兰雨虹、林川报道:“如你们本人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本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为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有效解决因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做到案结事了,近日,信丰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出了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尚欠租金2.3万元、利息2.1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脚手架租赁合同》及收回脚手架的收据等证据,被告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不置可否,导致法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向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并决定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和原告调解此案。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历经近十年的租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举措,是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诉讼并当庭对质,还原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破除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实质性化解纠纷,更有助于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彰显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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