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欧阳会报道: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身份证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7月20日,吴某与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商量制作假证件对外销售赚钱,由吴某负责制作,肖某、温某(暂未归案),邱某(暂未归案)负责广告寻找顾客。肖某等三人通过某聊天软件接收顾客订单,并将顾客需要的订单内容发送给吴某,由吴某按照顾客所需的内容制作居民身份证件。顾客验货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肖某等三人支付费用,肖某等三人在收到钱后以每张身份证40元的价格向吴某支付酬金。
经查,自2022年7月20日至今,吴某通过上述方式伪造身份证700余张,其中废品200余张,实际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500余张,伪造驾驶证5本。吴某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肖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另查明,该案系吴某奶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该二人退缴非法获利各1万余元。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肖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吴某、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肖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肖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各自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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