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陈佳煜、刘曜辉)近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潭口法庭判决了一起在服务公司为车辆购买第三者统筹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求服务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了解,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某经营部,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为案涉车辆购买了第三者统筹保险。该车辆与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要求司机黄某、车主某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而成诉。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而某汽车服务公司也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畴,原告主张按商业保险的范围要求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承办法官并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近年来,一些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并宣称其与商业三者险具有同等保证功能。然而,“机动车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产品,其公司也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公司可能无法承担赔偿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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