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本人在安远县天心镇小乐村从事生猪养殖期间,因工人法律意识薄弱,实施了排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诚恳接受并坚决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事件发生后,我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停止排污行为,组织全体工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同时对排污区域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环境治理达标。通过上述举措,已实现员工教育和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为切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坚决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确保不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环境管理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养殖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严格管控污染物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杜绝环境污染问题。
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监督。若再次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社会后果。
道歉人: 谢建平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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