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陈棋、唐佳露)“法官同志,偷废品算偷吗?”“当然算!”近期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废品案件。
案情回顾
某日夜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周某从上犹县到大余县南安镇荡坪垃圾填埋场后,二人将垃圾填埋场工人挑拣出并且打包好的废品(7包铝罐、2包插线头)用摩托车运至路边上,随后,周某联系他人用小货车将该批废品运至废品回收公司出售,总共获利5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在周某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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