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曹琪报道:2022年10月,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连损失计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七元。
2022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某村组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轿车未锁车门,遂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得现金3000元、女式铂金钻戒一枚和5包香烟。2022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信丰县嘉定镇某小区附近拉车门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赵某身上查获女式铂金钻戒一枚。经认定,被盗女式铂金钻戒被盗时价格为1995元,被盗香烟被盗时价格为187元。2022年9月16日,信丰县公安局将在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的现金1400元、钻戒一枚发还还至被害人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信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2022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盗部分财物已发还至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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