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
广东女子叶某与男友一起办理结婚登记
却被告知自己在江西已“结婚”13年
近日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民政局
于2008年12月31日
为叶某、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结婚当日被告知“已婚”
2021年2月1日,这天是叶某挑好的“良辰吉日”,她决定正式结束自己的未婚状态,与男友一起步入婚姻。
叶某与男友来到广东省某县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当地民政局查询叶某身份信息显示,其早在2008年12月31日在江西赣州某地登记结婚。
叶某联系上早年为“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江西某县民政局,才知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且“已婚”13年。因与男友结婚登记受限,故叶某将该县民政局告上法院。
13年后发现自己消失的“妻子”系假冒
2008年,赣州男子张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叶某”。同年12月31日,在支付了36000元彩礼后,两人“闪婚”。结婚半个月后,自己的这位“妻子”却从此消失了。
张某为找寻“妻子”,来到妻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叶某”的身份信息,但没发现“叶某”的假身份。今年2月,江西某县民政局在收到叶某所反映的情况后,通知张某前往确认“叶某”身份,张某这才知道“叶某”是非法获取了真正的叶某身份信息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自己办理的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为与张某登记结婚的自称“叶某”女子的身份信息真假问题。根据原告叶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能够证实原告叶某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因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且第三人张某确认及提交的照片能够证实与其登记结婚的“叶某”并非原告叶某,“叶某”所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的登记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与原告叶某的真实户口簿、身份证不一致,被告庭审中对该事实亦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叶某”系冒用原告叶某的身份信息,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第三人张某登记结婚。
综上,被告某县民政局虽然对当事人身份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确认的条件和能力,但其于2008年12月31日为“叶某”、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客观上确实存在事实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民政局于2008年12月31日为叶某、张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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