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程维华、曹琪报道:2015年12月份,高某在网上购买到射钉枪、射钉弹用于装修使用,2022年3月,高某在微信上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到钢珠、钢管等物品,后将射钉枪改装可以发射弹丸的枪支,并在其附近扣动扳机成功击发钢珠。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公安部下发的涉枪线索:信丰县高某在网上购买过射钉枪,请求信丰县公安局核查。2022年5月27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涉枪线索前往高某家中核查。在其家里,高某主动向民警交出改装射钉枪1把、改装加长弹弓1把、射钉枪1把、改装射钉枪管1把、大射钉弹11盒、小射钉弹10盒、小钢珠433颗、射钉枪膛体3个、大钢珠1500颗、弹弓1个、射钉枪撞针2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鉴定,高某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之后,高某在其父亲高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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