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男子去酒吧喝酒,遇见前妻与其他男性坐一起,心中不忿,举起酒瓶大打出手,最终被判刑。
2021年12月26日子夜1时许,被告人杨某受邀来到信丰县某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发现其前妻刘某与其他男人在v10卡座坐在一起,心里不舒服,非常生气地拿着一个酒瓶冲到该桌子上,砸了被害人罗某左侧耳朵后部、头部一下,罗某被打后捂着头从卡座逃走。
后杨某在原地与其前妻刘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郭某海上前询问情况,被杨某掌了左脸一巴掌。后双方继而互相推搡,推搡中杨某将郭某海推倒在v13卡座的沙发上。被害人练某、刘某峰见状上前与杨某理论,理论过程中杨某用手在练某脖子、胸前、手臂处进行撕扯,刘某峰被杨某用拳头在脸部打了一拳。后杨某被其朋友蔡某劝开。
一两分钟后,被告人杨某见被害人郭某平出现在V10卡座,杨某因郭某平和其前妻刘某之间关系一事,心存不满,为泄私愤,起身冲到郭某平面前给了郭某平一脚,后双方发生扭打,郭某平为躲避殴打逃往酒吧卫生间,杨某继续追到卫生间后,双方又继续扭打了一会儿,后郭某平挣脱逃离卫生间,之后被告人杨某离开酒吧回家。经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练某、郭某平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2013年1月被告人杨某因殴打他人被信丰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6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7年8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22年6月9日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郭某平、练某、郭某海、刘某峰、罗某共计70000元,并取得了上述五人的谅解。202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前科劣迹,且受过多次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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