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关乎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
南康2名男子
为牟取利益
无证销售掺入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
最终因此获刑!!!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1990年生),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房销售药品。2022年8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在其店内查获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等性保健品。王某自认销售性保健品金额810元。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姚某(1987年生),明知自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线上方式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并通过药房、卫生所、摆地摊等多种形式对外销售给中老年人。姚某自认销售性保健品金额11000元,获利5500元。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以上两案中,王某和姚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对身体危害性大。警方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保健品。
警方提醒
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品、药品消费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身体若有不适,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保健品不是药品,功能效果有限,切莫贪图小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在购买产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仔细核实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谨防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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