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02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某大院内,租赁场地修建仓库,在仓库内放置了两个油罐当做油库,并成立公司,从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购买柴油、轻质循环油、航空煤油等油品储存在仓库油罐内,然后将轻质循环油与柴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或者将轻质循环油与航空煤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以国六0号车用柴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给蒙某、王某、廖某、张某等人用于车辆使用,对外销售时的价格平均比市场正规加油站行情价低1.6元每升左右。至2021年7月23日案发,被告人郭某累计对外销售上述勾兑调和油的金额共计30.5448万元。
2021年7月23日,信丰县公安局在信丰县某大院内当场将被告人郭某经营的油库查处,并扣押了油罐内已勾兑好尚未销售的油品。同日,经信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郭某主动前往信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经对上述油品抽样并送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油罐内的油品硫含量超标,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称重,被扣硫含量超标尚未销售油品重810千克。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郭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0.54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二、被告人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约40吨柴油(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出车费用账单明细表一本、发货单、过磅单等零碎票据二十张、手写记账本三本、加油记录本一本、车队出库单三本、业务单一本,作为物证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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