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赣州市安委办从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以及城镇燃气等领域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3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期公布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7月21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于都县某新能源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该销售部仓库存有“甲醇燃料”,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测试数据和分析得出该“甲醇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新能源销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没收该新能源销售部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甲醇燃料)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8546.84元,并对该销售部作出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25日,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对安远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静电消除器损坏未及时维修,视频监控没有覆盖油罐区,使用非防爆型摄像头等问题隐患。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30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南康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储存危化品(油漆)的场所内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9日,章贡区应急管理局对章贡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章贡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月11日,宁都县应急管理局对梅江镇翠微西路某烟花爆竹销售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销售点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该销售点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宁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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