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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400000元+42500元
2023-09-18 10:48:56    来源:赣州市安委办
编辑:王盛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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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赣州市安委办从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以及城镇燃气等领域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3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期公布矿山领域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11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兴国某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运输系统、开拓系统以及机械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重大隐患。

  该矿山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人民币40万元和4.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3月15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对崇义县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井下+220m中段南部通风天井未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该矿山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崇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矿山企业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并对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24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城县某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作业场所存在分台阶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隐患。

  该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采石场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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