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杨韵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容留他人在车上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10月5日,温某(已作行政处罚)闲来无事便乘坐好友陈某的私家车到了一地,两人在陈某车内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食过程中赖某、谢某(已作行政处罚)两人相约而来,四人便在陈某的车上一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完之后几人觉得不过瘾,便再次购买了两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之后四人乘坐赖某的车到达另一地,一起在赖某车上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分别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赖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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