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农安”“促规范”,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三品一特”、检验检测、民生计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权假冒、价格欺诈等15大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康某某涉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元米果案
2024年3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某某涉嫌无证无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元米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
2024年2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康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黄元米果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抽检结论显示:生产的黄元米果生产用配料(粉状)和生产配制水中均含有硼砂和柠檬黄。经初步核查,参照《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硼砂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抓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的收费行为案
2024年2月2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中学(以下简称“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以180元/生每学期的标准违规收取住宿费,以10元/张的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热水卡制卡工本费。经查,2021年春季学期至2023年秋季学期期间,当事人以180元/生每学期的标准收取D、E栋学生公寓住宿费(D、E栋学生公寓住宿标准经批复定价为80元/生每学期),收费人数4933人,多收金额49.33万元;以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热水卡制卡费,收费人数635人,共计收费0.635万元。除已退还部分住宿费和热水制卡费,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0.1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收费备受社会关注、群众关切,本案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公办、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不断促进学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3月26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合格品区货架上摆放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药品于2022年7月18日购进,至检查之日已过期25天,货值金额34.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反映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从严、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2款食品添加剂和1款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以上生产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1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是不容触碰的安全红线。本案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致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3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视频号头像背景图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七喜”字样的文字,但未在其售卖的商品上使用该字样。另查明,当事人直播经营中为提高店铺的销售量,虚构视频号网店交易记录、交易量,委托他人以5元/单的“手续费”为网店内2种商品各刷单100单(当事人以34.9元/单支付刷手,用于购买29.9元的链接商品,成交金额共计6980元,其中5980元回流至当事人网络店铺中)。刷单环节中,当事人将刷手提供的所售商品订单号、物流公司名称、快递单号输入系统后台,未真实发货。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实际交易15单,实际成交金额共计205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带动了线上经济,活跃了消费市场,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刷单炒信”“虚假好评”“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