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灭火器案
2024年4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某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20℃喷射性能,喷射剩余/%”“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均不合格,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生产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00具,生产成本30元/具,销售单价32元/具,货值金额9600元,已全部售出,获利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的重要工具,合格的消防产品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经营主体树牢消防产品质量意识,谨防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消防产品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和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防公共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学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学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与百度公司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招生,开设的“百度云IT特色班”,涉嫌侵犯了“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图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图片”展示宣传牌,与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企业品牌声誉的象征。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商标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3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南康区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了84mm金圣(赣)、84mm金圣(软)、84mm金圣(硬滕王阁)、84mm双喜(软经典)等38个品种规格的卷烟,经烟草部门定价小组估价违法经营额3.077万元,查获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施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扰乱了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持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有力保障消费安全。
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1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厨房门窗缝隙存在防鼠漏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于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厨房有3处门窗缝隙存在防鼠漏洞,其中入口处铁门底部缝隙为15毫米,右侧木门顶部缝隙为20毫米,左侧铁门顶部缝隙为15毫米。经执法人员调阅监控,发现2023年12月29日4时30分、2024年1月3日3时均有老鼠在厨房(烹饪间)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关系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警示校园食品经营单位重视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经营活动的风险、隐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其单方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某某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其单方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韩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单页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印制带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宣传单共计80份,发放14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自身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是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霸王条款”的监管执法,切实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消费环境。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