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龚嘉奎、曹琪报道:2023年10月,兰某将兴国县的一个路灯项目介绍给徐某甲,徐某甲经过了解后发现该项目利润不高,便决定放弃。之后,徐某甲因资金困难,就想利用该项目骗取施某的钱财。为了证明项目的真实性,徐某甲在网上找人制作了假的工程合同和转账记录,并微信转发给施某,邀请其参与投资。2023年11月5日,施某从徐某乙处借款4万元,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徐某甲。2023年12月4日,徐某甲虚构于都县路灯项目,哄骗徐某乙投资了2万元。2024年1月3日,徐某甲再次以投资项目为由让施某银行卡转账4.99万元。2024年2月1日,徐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让施某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徐某甲诈骗受害人施某、徐某乙的资金共计14.99万元。2024年3月19日,徐某甲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23年10月份开始以投资为由骗取施某、徐某乙投资的事实。案发后,徐某甲偿还了被害人施某1.5万元。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甲退赔被害人施某、徐某乙共计14.99万元(其中已退赔施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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