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赣州频道
集团报刊江西日报 信息日报 江南都市报 新法制报 大江网 新参考文摘 赣商杂志 都市家教 报刊精萃 地市频道南昌 九江 景德镇 萍乡 新余 鹰潭 赣州 宜春 上饶 吉安 抚州
   县市区共青城 | 进贤 | 吉水 | 南康 | 永修 | 南昌县 | 万载 | 安义 | 新建 | 永新
您当前的位置 :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  赣州频道  >  法治赣州
酒驾被安全气囊弹晕 等交警不等于自首
2025-05-12 09:31:56    来源:大江网
编辑:吴梦茹    作者:李元杰、曾艳
字体:   | 赣州论坛 | 评论(
新闻热线:18507970533
赣州新闻热线:18507970533 网上曝料QQ:1342680324 站长:王盛泉(13803589582 )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李元杰、曾艳)“法官,被告人被安全气囊弹晕后,一直在车上等交警来,这个行为应该构成自首,请求判处缓刑”,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被告人温某江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未离开现场,应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温某江在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某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某立交路段时撞向匝道防撞桶,造成车辆、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和被告人温某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温某江体内乙醇含量为253.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有坦白、自愿接受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及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江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主动到案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概括地说,自首需要到案行为具有主动性,在本案中,温某江虽然一直在现场等待,但其处于无意识的状态,后续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理,不属于“自动投案”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自首。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10626655,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106580009,3元/月
相关新闻
网友留言
点击排行
莲花发展集团
中国人保

稿件请投:1342680324@qq.com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新闻热线

主编:王盛泉 13803589582
手机:18507970533

热忱欢迎广大网友提供新闻线索!

微信爆料:13803589582

中国江西网赣州分站【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