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南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庆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集团重要成员许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沈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廖某鑫等人利用“火马”“星子”网络放贷平台,还组织被告人许某庆等人利用“熊猫贷”网络放贷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同时,邀约被告人许某波等人负责放贷、审核等业务,招募被告人蔡某薪等人负责催收等业务。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使用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以及催收业务外包形式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暴力催收。最终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庆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许某波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以滋扰、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华生、邱金娇、记者吴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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