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赣州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曹琪报道: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谢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县城从事驾校教练工作期间,经人介绍结识了号称有办法让学员可以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中“包过”的兴国人李某(另案处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先后介绍了赖某、廖某等7名因驾驶证记满12分需参加科目一考试重新获得驾照的学员,被告人谢某向该7名学员承诺“包过”,并收取4000至19000元不等的高额考试费用后,驾驶车辆将该7名学员带至同案人李某处,由同案人李某安排学员通过携带隐蔽式耳机、摄像头及麦克风的舞弊形式在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科目一考试。经核实,该7名考生全部通过科目一考试,被告人谢某从中获利31600元。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谢某在位于信丰县安西镇安西圩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时,被告人谢某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600元。2022年11月6日,信丰县公安局扣押了涉案的手机一部。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谢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2年12月14日,信丰县司法局出具关于谢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谢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区周边产生的影响较小,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在与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信丰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谢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区周边产生的影响较小,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某在信丰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在信丰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三、信丰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作为证物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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