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赣州市安委办从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以及城镇燃气等领域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3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本期公布11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13日,赣州蓉江新区消防部门对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毅德城康道运动俱乐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俱乐部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0日,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南康区祥光新天地家具商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该商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对该商场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24日,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赣州市熹盈门康养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24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对辖区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2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某分别处人民币2万元和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2月2日,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南康区金鸡镇坪岭村的城南加油站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站房三楼设置员工宿舍,且有1人居住。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4月13日,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于都东方医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六层、九层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一层、二层、八层、九层部分区域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5月2日,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于都元亨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6月23日,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于都金歌音乐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层室内消火栓面板损坏、部分手提式灭火器失效、楼梯间防火门无法自行关闭等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和未设置湿式报警阀组、3-4层无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3月7日,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大余世纪恒发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综合楼、厂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封闭楼梯间、厂区内未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3年3月31日,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工作检查时,发现信丰县信融服饰有限公司厂房东面楼梯间一层安全出口处被大量电动摩托车堵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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